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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出运货物要注意什么?

时间:2016-04-19    浏览数: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将有权用约的无船承运人作为提单上的发货人,将许多不同的无船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作为收货人的情况,国内一些从业人员不以为然,认为这是正常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不必过分苛求。FMC目前关于合并出运货物的管理规定不很明确。

合并出运货物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将货物合并后,以一个或一个以上无船承运人的名义,通过船公司出运的行为。这一行为又分为“承运人-承运人”与“托运人-承运人”两个类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无船承运人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建立“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而“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则无须签订协议,只要接受货物的无船承运人向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签发了自己的提单,即被视为建立了这一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

对于合并出运货物的行为FMC要求无船承运人在运价本中作出如下说明:

1、如无船承运人不通过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需在运价本中说明;

2、如与其他无船承运人建立了“承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关系,需在运价本中说明所签协议的存在;

3、如无船承运人之间就“托运人-承运人”类型的合并出运作出安排,交运货物的无船承运人需在运价本中就这一行为作出说明,同时说明承担支付货物运输费用的责任。

除此之外,FMC还规定:如一个无船承运人通过另一个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货物、不论是“承运人-承运人”或“托运人-承运人”类型,均需在每一份提单的正面,以清楚和易于辨认的方式,标明另一无船承运人的名称,说明该票货物通过另一无船承运人以合并的方式出运。
对于船公司来说,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均在船公司所知晓和控制的范围之外,与船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至关重要的是按照上述要求来缮制自己的提单,以遵守服务合同货物必须为有权用约人拥有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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